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46)
时间:2019-02-28 02: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历了两个大规模处置金融风险的阶段。一是 1997年至2001年,集中整顿金融秩序,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根据国同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采取合并重组、撤销、解散、关闭、破产等方式,对一批高风险金融机构 实施了市场退出。二是2003年至2007年,大规模处置证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 融机构风险,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采取行政撤销和停业整顿等方式妥善处置了一批高风险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部门通过补充 资本金、发放再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并支持兑付和收购个人债权,妥善化解了金融风险。 总体上看,中国在处置金融风险方面有了相当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些成 功经验,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特别是由于当时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能有效发挥,金融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亟待增强。一是缺乏对问题机构 的早期纠正机制,难以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处置成本高昂。二是缺乏有效的存款人保护制度,难以防止银行挤兑。三是缺乏专业化的处置平台, 处置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四是缺乏正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容易引发 金融体系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体系 (一)以存款保险为主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制度,是各国普遍做法 从国际立法实践看,各国普遍确立了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市场化退出制度。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之前 主要由存款保险机构及时纠正风险、及时处置风险、及时清理公众债权。目 前,国际上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以存款保险法作为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针对存款人保护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特殊性,由存款保险主导问题投保机构的重组和风险处置,典型代表如美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确立并规范了银行风险处置和市场化退出制 度,FDIC是美国金融风险处置当局,有权启动对问题投保机构的接管处置、 实施清算,并担任问题投保机构的接管人、清算人。二是以存款保险法为主构 建的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在妥善解决存款人保护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稳定问题 后,问题投保机构能够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典型代表是部分欧 盟成员、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等。以日本为例,日本 《存款保险法》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作为落实危机应对措施的重要平台。三是少数没有制定专门存款保险法的国家, 银行市场化退出适用企业破产法。典型代表如澳大利亚。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中发挥主导作用,有利 于充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提高处置效率 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条例》第 7条已明确规定存款保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 施”。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依据《条例》第 18、19条规定,存款保险依法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在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处置措施,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 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化退出制度的进一步 完善。存款保险作为调整完善对存款人保护、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和实施市场化 退出的重要环节,将大大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效率,为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金融 风险提供制度和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