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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37)

  2016年,FSB继续致力于防范不当行为风险,恢复市场信心。一是通过激 励机制改革减少市场不当行为。在薪酬治理层面,FSB研究将《稳健薪酬实践 原则和标准》与减少不当行为联系起来,并计划于2017年底前发布指导文件; 同时,FSB正制定各国使用薪酬工具防范不当行为风险的统一数据报送机制。 在公司治理层面,FSB成立了公司治理框架工作组,从国际组织、各国当局、 行业协会和企业四个层面,总结通过强化公司治理框架防范不当行为风险的良好实践经验。二是加强固定收益、货币及商品期货市场(FICC)的行为规 范。IOSCO正开发行为监管工具箱以引导良好市场行为。BIS也正在制定全球 外汇市场行为规范,目前第一阶段文件已经发布,上述工作均预计在2017年完成。三是推动主要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汇率改革。IOSCO将为《金融市场基准 原则》的更好落实制定指导文件。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IBOR)管理机构 进一步改善利率形成机制,强化真实交易数据的作用。FSB持续监测基准利率 改革情况,并将于2017年发布监测报告。

  (八)其他

  一是IMF、FSB和BIS联合发布了《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素:国际经验与教 训》,为各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供了指引。二是FSB改善 银行信息披露的工作基本完成,82%的银行已落实关于提高风险管理、资本充 足、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质量的政策建议。三是加强对金 融科技(Fintech)的研究和监管。FSB制定了Fintech分析框架,并成立专门的 工作组负责监测评估Fintech发展及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四是FSB成立代理银行协调工作组(CBCG)对全球范围内出现的代理银行业务缩减问题进行研究, 防范可能对经济增长、普惠金融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领域产生的负面影 响。五是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体系运行良好,截至2016年末,共有 29个经济体取得发码资格,超过48万个法人机构及个人申请获得LEI编码。

    专栏13 IMF、FSB和BIS联合发布《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 素:国际经验与教训》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 系主要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未能从系统性、逆周期的视角防 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传播。由此,主要经济体纷纷改革国内金融监管体 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2016年,中国作为G20轮值主席国,要求IMF、 FSB和BIS总结各国有效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要素和良好实践经验。为 此,三家组织联合撰写了报告《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素:国际经验与 教训》,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目标、组织结构安排以及政策工具等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为各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提供指引。 一、宏观审慎政策的定义和目标报告指出,宏观审慎政策是指运用审慎性工具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做 法。而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受到破坏所引发的大规模金融服务中断,以及由此对实体经济造成的严重负面冲击。 系统性风险有两个维度:一是时间维度,即金融风险随着时间不断积累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加;二是结构性维度,即在给定时点上, 金融体系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因相互关联产生风险。 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包括:一是通过建立并适时释放缓冲,提高金融体系应对冲击的能力;二是减缓资产价格和信贷间的顺周期性反馈, 控制杠杆率、债务和不稳定融资的过度增长,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 积;三是降低金融体系内部关联性可能带来的结构脆弱性,防范关键市场中重要金融机构的“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风险。 二、宏观审慎政策的机构安排 (一)政策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和职责 虽然各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差异说明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 准”的模式,但目前公认,应该将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明确赋予某一决策 机构,确定其政策目标和权力。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央行由于具备专业知识、采取政策措施的内在动力和独立性,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中扮 演重要角色。可采取的模式包括由央行董事会(或行长)直接制定宏观 审慎政策,由央行行长担任宏观审慎政策制定委员会主席,明确赋予央 行向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机构提出政策建议的权力,或确立央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监管中的主导地位等。在央行或宏观审慎政策制 定委员会中设立金融稳定职能部门,负责监测分析系统性风险并对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可以为有效宏观审慎政策提供支持。 (二)政策制定机构相关权力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应明确赋予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机构相应的 权力,主要包括: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弥补数据缺口的权力;影响监 管政策实施和调整的权力;影响SIFIs认定的权力;以及建议调整监管范 围的权力等。权力强度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硬性权力”,即宏观审 慎政策制定机构能够直接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或指导其他监管部门的 行为。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政策落实阻力。二是“半硬性权力”,即 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机构可以对其他监管部门提出正式政策建议,且监管 部门须服从建议或做出解释(comply or explain)。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 在保持监管部门独立性的同时,提高宏观审慎政策建议被执行的概率。 三是“软权力”,即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机构可以提出政策建议、发出警 示或表达观点。单独的“软权力”不足以构成有效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须与其他权力配合使用。 三、宏观审慎政策操作 (一)系统性风险分析与监测 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基于两个维度。从时间维度看,需要关注 的问题包括信贷总量或资产价格过快增长所可能引发的实体经济脆弱 性,实体经济中个别部门的脆弱性,金融体系的期限、币种错配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等。从结构性维度看,主要关注在给定时点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相互关联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个别机 构倒闭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多数国家使用一系列指标来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宏观审慎压力测试也可以与早期预警指标一起为决策 提供支持。 (二)构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与风险相对应,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分为两个维度。从时间维度 看,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在系统性风险积累时建立风险缓冲,在面临冲 击时释放缓冲,主要政策工具包括动态拨备要求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CCyB)等通用资本工具,针对特定行业的资本要求和风险敞口上限等资产侧工具,以及准备金要求、流动性覆盖比率、核心融资比率和存贷比上限等流动性工具。从结构维度看,可以提高SIFIs抗风险能力,降低 金融体系的相互关联度,主要政策工具包括识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 机构,加强其损失吸收能力,增强可处置性;增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抗 风险能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等。 四、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三种主要组织结构模式 在总结各国主要做法的基础上,报告归纳出三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组织结构模式。一是将宏观审慎职责赋予中央银行,由央行董事会或行 长做出决策。如果监管机构独立于央行之外,则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协 调机制(加上财政部)。二是将宏观审慎职责赋予央行内设的专门委员 会。这一做法有利于防范央行的双重职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间的潜在冲突,同时也可以允许微观审慎监管部门的代表及外部专家参与政 策制定。三是将宏观审慎职责赋予一个独立于央行之外的跨部门委员 会,通过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共同研究系统性风险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进展

  (一)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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