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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3)

2010年12月17日,公司就与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铝厂的债权纠纷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铝厂按照《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公司偿还682,482.60元、75,831.40元及相应的利息。该笔债权纠纷源于公司在2007年受让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证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时,因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其原客户之间存在的未决诉讼正在法院审理,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金牛期货现在正在进行的原客户诉金牛期货透支交易纠纷在终审结束后法院判令金牛期货承担的责任全部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2009年12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金牛期货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铝厂拒不履行债务,公司于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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