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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2)

2010年5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及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予以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010年11月9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2011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诉讼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已在公司2005年年报中披露,即,判决上海众颖、海南燕园和公司沪闵路证券营业部之间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无效,公司沪闵路证券营业部应向上海众颖返还已收取的佣金433,741.22元,并交纳一审诉讼费82,508元、二审诉讼费2,240元)。

4、与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公司和贵州铝厂的债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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