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5)
时间:2019-04-22 13: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四)建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常态化的应急保全管道。为避免在常规状态之协助目的不达,应急管道机制应顺畅、高效,所设立特定程序优先响应的机制建设应常态化。并以最便捷方式运行之,一旦应急响应,则各项常规状态下之请求项目得以提前执行,但请求方应尽速补办协助手续。最便捷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格式司法文书、通报[珠海市公安局2013年4月16日发布,“2013年4月13日18时,珠海市公安局接到广东省公安厅通报,要求珠海警方立即组织抓捕于4月12日潜入珠海的两名台湾重要嫌犯;该市警方迅速成立由刑警、特警等相关警种组成的专案组展开侦查,珠海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强坐镇一线指挥,于14日零时许,将该两名嫌犯抓获,并于16日经由厦门-金门途径移交台湾方。”笔者认为,这是应急协助成功个案,自案发到抓获仅3天,但这是非常态的紧急协助个案,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应急保障管道的高效运行应当进行常态化建设。]、电话电子传真等方式。 (五)建立执法收益分享、刑事裁判承认机制,优化管辖冲突、追缴赃款赃物、追逃罪犯嫌犯、查证机制等其他常规状态协助机制。“有数据表明:在协助查缉、遣返方面,历年来大陆对于台湾要求遣返的人数,其执行程度约为12.4%,而台湾对于大陆地区要求遣返的人数,执行程度为66.6%,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合作利益诱因不大,在共同警务方面,台湾有求于大陆者远较大陆有求于台湾者多。”[参见:张远煌 刘为军《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载于《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第90页,转引自:黄益萌《两岸共同打击跨国组织犯罪之合作》,台湾地区国立成功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 “如果承认这一点,则两岸侦查协作方面,针对不对等的协作需求,无条件协作机制无法对大陆执法机关产生足够激励。例如毒品犯罪如果查获,往往能缴获为数不菲的赃款,如能以没收之不法收益在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之间进行公平分享,当有助于提高协作的动因。”[参见:张远煌 刘为军《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载于《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