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4)
时间:2019-04-22 13: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乃是两岸刑事司法效力间出于利益共促所做的安排,主要内容在于如何协调他法域刑事司法程序效力及于己方法域的方式、程度的安排,以发挥两岸刑事司法合力,共促两岸正常交往秩序安全;在寻求正当、高效的事司法互助程序安排时,基于正当程序相互信赖,对依协议程序所请求执行的他方刑事司法程序,及其所产生之实体法的效力予以尊重,除非有表明信赖可能被滥用之情形,则进行程序或实体审查。如基于信赖与程序效益为主之考量在《南京协议》第十八条之互免证明之安排;基于信赖及秩序、安全重大利益考量,在《南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之双重犯罪协助例外的实体审查之安排。 4.保密原则与公共秩序适当保留原则 基于信赖基础的保密考量,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双方为请求所获资料应予保密的原则,在《南京协议》第十六条保密义务之安排;如基于对信赖基础之公共秩序适当保留考量,在《南京协议》第十五条不予协助之安排。 5.变通灵活互惠原则 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系一国不同法域间合作,相比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具有更大的平等协商合作空间;可借鉴吸收全球社会的国际间、区域间刑事司法互助的最新先进经验,结合两岸实际情况,综合程序性效益为主原则、互惠比例性原则、相互尊重原则的技术化运用;回应两岸人民对抑制两岸互涉犯罪、保障两岸正常秩序的共同期待,变通灵活、创新实践具有效益性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之安排举措。如在《南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调查取证之安排、第九条罪赃移交之安排、第二十条协助费用之安排。 三、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完善化之策略 (一)建立“两会模式”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委员会,发挥研究团体、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拓宽交流渠道。[参见:徐立颖 赵福平《从当前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现状看机制完善》,2011年1月4日,正义网,来源于《检察日报》。]依托大陆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与台湾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定期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交流[近几年来,大陆检察实务部门和台湾地区“法务部”每年召开深化两岸检察实务研讨年会、强化两岸司法互助平台、实现了两岸检察机关常态化的直接交流;闽台警务合作警务交流也已展开,来自两岸刑事科学技术专家代表于2012年12月11日首次齐聚福州进行了交流研讨。];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动态了解协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协调解决;建立个案信息库(汇总分析互助的个案信息、汇编示范性互助案例参考)、建立共享信息情报资料库、人员培训交流机制,增强抑制两岸跨域犯罪的协同效应。 (二)建立两岸各刑事司法职能部门及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内设的协助办公室。职责在开展经常性事务性联系;整合各部门专业人才、各领域专家学者、社会领域精英智库资源,形成“视窗”以高效鉴识犯罪;参与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学习;参与研讨、会晤,对两岸互涉刑事犯罪型态与司法互助共生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适时对有关领域问题、趋势提出建议或预警方案。以大陆福建为例,目前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均有设立涉台办公室或专门联系人,担负着涉台刑事案件的事务性联系等职能,将有利于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职业化、常态化建设。 (三)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区际示范立法平台,推进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理论与实践互动。区际示范法系发端于民商事领域法规范现象,后得以在公法领域运用,其有利于改变官方立法依赖的局限性,运用民间立法资源进行示范立法并经有权主体转化、认可生效,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互助的“两会模式”示范立法[指现阶段两岸互涉刑事协助安排采两法域官方授权民间性组织“两会”示范立法,但紧密衔接两法域各自分别接受认可程序而生效的模式,适应后ECFA时代两岸政治与法治共生的欲拒还迎关系,该模式“示范法”立法的适应性将继续维持优势;民间示范法平台,目的在于为两岸两会示范法完善化服务,为其起辅助作用。]的效率和科学化、规范化。为此,以《南京协议》为基础,借鉴区际民商法示范法模式,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智库、研究团体、民间组织作用,在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实践过程中,对有利于增进共识取得实效的理论、经验、做法,进行区际示范立法,推进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