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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2)

  3.经济型态犯罪[经济犯罪也被学者从公众认知角度、犯罪学角度称之为“白领犯罪”、“上层犯罪”;从刑事法学角度称之为对社会经济秩序赖以依存之诚实信用的滥用,直接或间接违反经济活动法令之规定,危害正常经济秩序,破坏整体经济结构、破坏特定经济制度的财产犯罪、因之获利犯罪。]

  当前社会整体犯罪趋势是暴力型态犯罪持续下降、经济型态犯罪呈井喷式增长[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蓝皮书(2013)》。],据最高检统计,2012年1至10月间,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3558人、同比上升59.4%;两岸已进入后ECFA时代,两岸互涉经济型态犯罪数量将会增长、复杂程度也将会大增。现阶段,此型态犯罪低曝光率、高复杂性并存,且两岸均无此项官方统计,犯罪黑数极高[参见:高政昇《两岸经济犯罪型态之探讨》载于《台湾研究》2005年第5期。];台胞80%祖籍在福建,以其家族关系为纽带将使犯罪团伙更安全、更具凝聚力,家族犯罪将会增加;台湾与大陆福建在语言、文化、习俗上相近,鉴别犯罪人员身份更难,更为隐蔽;[参见:高爽《当前经济政策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3期。]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洗钱犯罪、走私犯罪、竞业禁止犯罪、恶意破产犯罪等与正常化行业贸易、投资、金融交易及其资金流转相关联,两岸互涉经济型态犯罪的专业程度、复杂程将会增大,也致经济违规、违法与经济犯罪鉴别难度相应增大。

  (二)后ECFA时代两岸互涉刑事犯罪型态趋势的原因分析

  1.两岸文化和生活方式多元化

  未来学家吉恩·斯蒂芬斯(Gene Stephens)1994年在《未来》杂志上发表的题目为《全球犯罪浪潮》的文章中指出:“社会中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将会是21世纪的普遍现象,如果不认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为此作出计划,就可能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在文化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尤其如此。”当两岸社会经济生活进入后ECFA时代,跨域性、信息和科技化、经济利益的普遍化,在文化生活方式异质因素介入、结合作用时,两岸互涉犯罪活动就获得了合规律性自我强化彰显;当前经济区域化全球化、社会生活领域分工繁复细化,当异质文化生活方式渗入,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赖以依存的诚实信用被滥用,主流道德受到冲击之时,对于后ECFA时代的两岸而言,跨域犯罪现象将会或已经处在整个犯罪现象浪潮的潮头。

  2.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举措不足

  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本文从与两岸互涉犯罪之刑事司法行为有关的合作及措施之广义,而不仅指狭义之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互助行为。]实践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展开,在2009年9月12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以下简称《南京协议》),进入深化阶段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两岸交往开启至后ECFA时代,现有《南京协议》有关刑事司法互助措施已显不足,两岸协同抑制犯罪仍存在效应释放不充分等现实问题。

  (1)法律冲突及管辖冲突问题。在两岸法律实体罪名设置、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方面,规定都有所不同,导致犯罪查处难;[参见:徐立颖 赵福平《从当前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现状看机制完善》,2011年1月4日,正义网,来源于《检察日报》。]缺乏充分有效解决冲突的直接或间接措施安排,尤其是管辖冲突科学安排不足,常导致两岸互涉刑事司法的合作不畅、程序性抑制犯罪功能受限,且易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悬殊,甚至可能人为反向激励犯罪分子跨域规避部分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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