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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若干问题探讨(3)

  (2)信息情报匮乏、协助查证途径问题。两岸警方已开展合作,但尚未建立常态化的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机制,致不能及时、高效交流互涉犯罪信息情报;协助查证途径不足,而现有协助查证合作中《南京协议》又将已进入司法程序关联的查证隔绝,致查证途径进一步受阻、不畅。

  (3)追逃、追赃问题。两岸缺乏刑事裁判承认机制、高效追缉罪犯嫌犯、遣返机制,客观上形成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安全岛”;两岸互涉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立即将赃款迅速转移到台湾或大陆,因现实执法利益矛盾及罪赃协助机制不完善,且缺乏刑事裁判承认机制安排,常致追缴赃款赃物、移交效果不佳。

  (4)合作协同效应常态化问题。两岸在应对犯罪及刑事司法领域,缺少刑事司法互助高效协同反应的中枢功能组织、机制。现权宜在“两会”渠道下由各部门、各地各自为战,主要应个案、专案被动式合作,常态化协同效益不足,常致为犯罪提供逃避、蔓延机会;协同应急保障措施不足,发现犯罪后对紧急情况下采取阻止案犯逃脱、防止赃款赃物流失、损失扩大化之应急保全常态化机制缺失。

  (5)鉴识犯罪的专业化、职业化“视窗”缺失问题。两岸互涉刑事犯罪,尤其以经济型态为突出,其跨专业监管领域、跨时空性、计划组织性、高新化增加了其复杂度,因整合刑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资源进行专业化、职业化鉴识犯罪“视窗”缺失,致各型态犯罪常因复杂性形成信息孤岛,而被阻断在刑事司法之外,即使鉴识也已难挽回社会危害和损失。

  二、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完善化应遵循之理念、原则

  (一)理念

  1.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共促理念

  两岸同宗同缘都是中华民族华夏儿女,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在后ECFA时代两岸社会经济生活深度融合,具有共同社会文化生活方式所承载之中华民族文化的民族核心利益。2013年5月9日台湾竞争力论坛民调显示,“57.5%的民众认同自己是中国人,89.3%认同自己属于中华民族,45%支持两岸签署和平协议”,[人民网,2013年05月09日报道《台民调:89%认同中华民族 对签和平协议看法正面》,来源于 中国新闻网。]两岸具有高度的民族观念认同感;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共促就是两岸的和平发展,就是“一个中国”实现“中国梦”,促进两岸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岸互涉犯罪活动是对两岸人民利益、两岸社会秩序安全的严重破坏,根本违背了中华民族利益促进,应当受到抑制,并最大限度纳入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领域予以刑事司法抑制。

  2.平等协商增进共识理念

  两岸属中国内不同法域,但法域地位平等,共同担负着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安全与两岸人民福祉保障的重任;两法域为实现共同的使命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相互了解、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求同存异以增进共识,共同对两岸互涉刑事犯罪现象作出制度性反应;共同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公正司法,深化实践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增进共识并取得实效,不断促进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常态化建设,逐步取得长效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成果。

  3、实践创新效益理念

  “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唯一标准”,从1990年红十字会《金门协议》到2009年“两会”签署《南京协议》,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在实践与创新中曲折前行,已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诚如,任何一项制度在创新阶段,其生命力的来源往往在于其效益性,两岸互涉刑事司法互助的完善化、创新也应当遵循该规律;在确保法治公平的前提下,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深化实践创新过程中应高度关注效益性,优先落实急需解决、能取得显著实效的措施项目。

  (二)原则

  1.法域平等互信、相互尊重原则

  两岸法域地位平等、互不隶属管辖,是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平等;一般情况下两法域效力仅及于本法域时空内,而不及于他方法域,对他方法域效力予以信赖尊重;两法域之间平等互信是开展互涉刑事司法互助的前提,但平等与尊重不等于不妥协。当今不同国家间主权尚且能突破传统国家基本主权绝对不妥协观念、理论,而相互妥协、让渡合作以促进国家间共同利益,例如欧盟间等国家主权间关系的安排,更何况是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自治权。

  2.平等协商、比例性原则

  后ECFA时代两岸法域应当增强相互信赖,在司法权、刑事司法权上积极回应区域发展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在不违反本法域基本制度的原则精神的前提下,适度相互妥协、让渡合作,以促进两岸共同利益;两法域司法自主权的平等协商、相互让渡合作,不是单方面的、没有原则的,应当对等成比例的互惠性让渡,且让渡的程度要与合作增进的利益成比例,必要时附条件或保留底线,维护其正当性。

  3.程序性效益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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