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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5)

在宗族势力和宗族文化不发达的壮族地区,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村社管理组织“都老制”。这是一种更为古老的壮族乡村管理组织,主要由以“都老”为首的管理机构、长老会和村民大会构成。“都老”,又叫村老、寨老、父老、乡老、头人、郎火、款头等。都老大多是自然形成的,也有一部分是村民公选或官府委派的,一般没有报酬。都老的职责主要是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维护村寨社会秩序,掌管全村公共财产,主持集体祭祀典礼,领导公共建设,调解村寨内部纠纷以及村寨之间的纠纷,等等。都老制是凭借壮族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进行运作的。明代中期以来,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深度渗透,这种制度也在发生蜕变和走向式微,逐渐被保甲制和乡村甲制所取代。

保甲制是清朝为加强政府对基层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而实施的。在壮族地区,保甲制也得到了局部的推行。雍正四年(1726年),清帝特意下令在壮、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土司地区,比照内地,建立保甲之法。为了有效地发挥保甲的功能,清政府对保甲首事的选任提出了标准,要求由土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但是由于壮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与汉族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保甲制在这里的推行不可能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保甲首事多由壮族传统权力机构的首领——都老等担任。后来随着壮族社会的发展和传统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保甲首事的职位又逐渐由地主、富农等权贵取代。

清代在壮族地区所推行的保甲制,最初主要局限在壮、汉杂居地区的城镇及其近郊,以后才逐步推广。但是由于壮族居住分散,村落规模不大,更由于壮族社会制度的复杂性,使得保甲制度在壮族地区,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的推行受到较大的限制。在这些地方,传统的民间控制系统——如宗族、村社等,发挥着更为有效的作用。

新桂系统治广西以后,对乡村基层社会控制系统进行了改革,于1933年起,在县之中推行新的基层建制。乡村“人必归户,十户为甲,十甲为村,十村为乡,十乡为区”;城镇“十甲为街,十街为镇,十镇为区”,建立起乡(镇)村(街)甲制。到1940年夏季,广西全省包括壮、瑶、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内的所有县份,都实行了新的乡村基层建制。

保甲制和乡村甲制都是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地方基层社会权力系统,尤其是乡村甲制以其严密的组织制度,对乡村社会起着高度控制的作用。随着其在广西壮族地区的全面推广,壮族社会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得到迅速推进,壮族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开展和完成,壮族乡村传统势力被打破,乡村甲制走向衰亡。此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民主建政和划乡建政,原来处在社会最底层的贫雇农被发动起来,壮族乡村社会旧有的宗族、家庭社会文化网络进一步被瓦解,国家权力以不同于清代民国的形式,深度下渗到了广大的壮族乡村,壮族乡村传统社会组织和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权力向壮族基层社会的下渗和管理强度达到历史的顶点。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体制虽走向解体,但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乡、村、村民小组的乡村体制接着统领壮族乡村,壮族社会政治一体化的过程进一步得到推进,壮族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可逆转地发展起来了。

(摘自《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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