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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当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3)

一是从案件类型来看,涉网络侵权成为重灾区。企业所涉纠纷通常为图片、文学作品、音像制品侵权,占思明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侵权情形多为企业在公众号、网站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使用了文章或配图,或者娱乐场所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音像制品,且同一家企业使用的作品往往达到上百件。

二是从维权者方面来看,版权公司批量起诉成为常态。商业版权公司利用网络自动搜索识别技术快速确定涉侵权企业,固定证据后向法院批量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营销攻击”,逼迫企业与其和解并购买产品库。以上述案例中的北京某图片公司为例,在近3年内,其在思明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就多达上百件。

三是从被诉主体来看,以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小微企业为主。当前,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加之企业经营规模小、成本控制严格,付费购买正版授权作品的动力不强,故被多次起诉的情况大量存在。

四是从诉讼结果来看,企业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多数企业确实存在侵权事实,败诉率接近100%。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情况,通常赔偿金额为每个作品3000元左右。企业被诉侵权的作品少则十几,多则高达数百,可能面临的赔偿高达数十万元。个别企业因赔偿金额过高,甚至直接停止营业。

■法官提醒

摒除知识产权“免费”思维

“碰瓷式维权”并非洪水猛兽,往往是因为企业自身版权意识淡薄,才导致类似视觉中国公司有机可乘。因此,厦门法院法官指出,提升版权意识是杜绝此类问题的关键。

首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关键。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图片、文字作品等,一定要避免在网络上随意搜索、下载、使用。对于需求量大的企业,建议购买合法的作品库,既要提升版权付费,也要提升证据保存意识,若为付费使用的,应保留好凭证,作品使用来源合法、有偿,则无惧诉讼。面对此类“碰瓷式”维权时,由于起诉公司也可能未实际取得著作权,因此企业也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之达成版权交易。

其次,是加强行业监管。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但权利也不应被滥用。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著作权,之后又以权利人名义堂而皇之地站出来维权的恶意行为,实质是危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企业和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要确保以合适的方式尽到知识产权提示义务,提醒企业侵权和滥用权利的危害性。

第三,是强化审判机关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视为作者,法院应依法查清事实并保护真正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但对被诉企业提供了证据证明维权者可能非真实著作权人的,必须对权利来源进行认真审查。对小微企业,更应该以扶持、帮助的方式,尽量促成调解,在合法范围内减少其损失,并以此为契机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其知识产权意识。对于存在“碰瓷式维权”情况的,以司法建议进行提醒,以虚假诉讼进行处罚,积极通过司法行为规范版权行业。

第四,是提升社会普法意识。联合各知识产权共同体,通过长期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帮助相关企业、相关从业者、广大群众意识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摒除知识产权“免费”思维。权利人认真维护自身权益,使用方为消费知识产权付费,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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