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文:当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2)
时间:2019-05-13 13: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COCO 点击:次
之后,该信息公司又把从张某处取得的权利授权给了一诺公司。而在获得授权后,一诺公司在全网范围对侵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自动抓取式的“撒网”取证,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锁定互联网上有使用上述文章的网站、公众号等,并且以“云存储”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据固定完,一诺公司就将“云讯”等使用到上述文章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可以认定张某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这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诺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版权声明书》可以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云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作品,侵犯了一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一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云讯”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定“云讯”公司应赔偿人民币4500元。 唱片公司诉侵权 证据不足难支持 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是一家资深的音乐制作和拍摄公司,长年替电视台、音乐明星拍摄音乐节目、MTV、VCD等。 随着音乐市场的发展,肆达唱片公司拍摄的作品具有比较高的传唱度,且积累了诸多音乐拍摄作品。肆达唱片公司认为其是市面上很多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方,因此,与深圳唱鸟公司签订无对价的授权以及转让协议,向全国各地KTV经营场所先后发函,又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要求KTV企业赔偿。厦门日园公司就是其中被起诉的一家KTV经营场所。 深圳唱鸟公司认为,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拍摄了《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而自己也与肆达唱片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可以代理肆达唱片公司对外行使著作权。而厦门日园公司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这些MTV作品复制保存在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深圳唱鸟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造成了其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日园公司则辩称,自己用于卡拉OK点播的MTV歌曲均是电视台音乐栏目播出的内容,涉及的音乐是不同唱片公司及歌手演绎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确定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应根据播放时“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根据MTV的实际情况,其出品人为电视台音乐频道。贵州肆达公司仅是负责拍摄义务,并不是这些MTV的著作权人。同时,厦门日园公司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深圳唱鸟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集体管理行为,并非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尚不足以证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就是这些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唱鸟公司不能仅基于其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就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其无权主张厦门日园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唱鸟公司的起诉。 ■记者观察 “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部分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还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把网络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随意使用,从而不明就里地成为被维权对象。思明区法院通过梳理类似案件发现,“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且基本以中小微企业为被诉主体。被诉企业一旦败诉,往往会对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思明区法院法官归纳出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