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5)
时间:2019-05-02 21: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之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是十七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2-05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2月11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洪波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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