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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4)

根据此计算方式,12月11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为11.56元/股,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56元/股-6.82元/股=4.74元/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 4.74元/股×600万股=2,844万元。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在各年度进行分摊的成本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计摊销

154

1,754

675

261

2,844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增加的费用。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九、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2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因此,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2年12月11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之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是十七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79证券简称:富春环保编号:2012-05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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