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争议案件:勒死传销监工算不算正当防卫?(2)
时间:2019-03-04 20: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阿刁 点击:次
回归本案,吴立伟律师认为,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小张勒住王某的脖子时绝对没有置他于死地的故意,如果有这种故意的话就不可能提议同时撒手了。在这种“他不放手我也不放手”的情况下充其量也只能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判断。如果最终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小张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更为妥当。 此外,在量刑情节上,当前媒体报道中提到检方认为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 而吴律师认为此处的过错应该属于严重过错,已经达到了涉嫌犯罪的程度,一个是涉嫌传销组织的犯罪,也就刑法224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另一个是涉嫌非法拘禁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害方不是一般过错,而是严重过错。 最后,吴立伟律师还从社会效果谈及了此案的想法:宏观上考虑,这个案件如果处罚过严,与打击传销组织和非法活动的大形势相悖,不利于对上述组织和行为形成震慑。 我国对传销组织和行为的严厉打击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我国就成立了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017年8月,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2018年4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要全面落实打击整治网络传销“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并开展无传销社区和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禁人员为了逃脱而实施了过激行为导致非法传销组织人员死亡,如果处罚过严相当于对传销组织的助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安抚社会民众对传销组织痛恨、憎恶的情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