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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两宗违法 副总遭警告罚款(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对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综上,现对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45万元,对董大隆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14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如下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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