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180-2014(9)
时间:2019-02-26 23: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棒槌 点击:次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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