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监管机制让失信者付出更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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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11:02
来源:互联网

  “人无信不立”。为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监管要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特点

  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则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信用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

  “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而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利剑高悬’。”连维良说,这样使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降低被监管成本,也使政府降低行政成本。

  同时,科学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记者了解到,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意见》还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信用修复即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连维良说,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而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时限内实施行业和市场禁入,甚至永久逐出市场。

  “三个更好、两个更低”让守信者得实惠

  如何采取“看得见、摸得着”的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惠?连维良表示,相关措施可归纳为“三个更好、两个更低”。

  一是更好的行政服务。政府部门对守信者畅通绿色通道,以信用承诺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政府部门的事项办理中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服务,做到让守信者信用越好审批越快。这种做法叫“信易批”。

  二是更好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这种做法叫“信易贷”。

  三是更好的公共服务。比如,让守信者享受更便捷的交通出行,享受先就医后付费,享受更优惠、时间更长、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这些做法属于“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连维良补充说:“这些年不少城市以个人信用分为基础,探索信用惠民,应该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是更低的监管成本。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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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连维良      失信行为      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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