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犯罪坚决严惩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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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03:08
来源:互联网

——专家谈赵志勇性侵女童案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赵志勇性侵女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经共谋,先后强迫朱某佳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志勇已于6月4日被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有何启示?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

王志祥认为,赵志勇奸淫多名幼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即执行,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罪有应得。从这起案件也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尚存在缺失之处,应尽快构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多方联动机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赵志勇被判处死刑即执行,体现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犯罪坚决严惩的立场

记者:赵志勇案,情节恶劣,社会普遍关注,您如何评价该案?

王志祥: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具备五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的,对犯有强奸罪的被告人即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目前所披露的信息,赵志勇奸淫幼女14人19起,3人即符合奸淫幼女多人的情节,14人19起远远超过标准多倍;赵志勇还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这一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因此,赵志勇至少具有两个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犯罪坚决严惩的立场。

一方面,对此类犯罪可以起到警示、威慑作用,社会成员不要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从积极角度看,可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远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司法政策并不是一味地减少死刑的适用,对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犯罪分子还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需要构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多方联动机制

记者:从这起案件披露的信息,结合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态势,您认为可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王志祥:从刑法规定来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较到位,尤其是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此前,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存在对幼女污名化的问题,不利于受害幼女顺利回归社会,可能一辈子都要背负“卖淫”的包袱。

在司法层面,应更好地落实有关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对情节特别恶劣,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形成有力的威慑。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尚存在缺失之处,在某个环节或者多个环节的配合方面出现了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预防犯罪的难度远远大于预防被害的难度。就未成年人保护而言,需要构建完善多方面联动机制,每个环节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应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净化朋友圈,控制交往面,净化社会关系。父母应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行踪,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建议尽快修法支持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研究表明,性侵案件会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同时,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您怎么评价?

王志祥: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性侵案件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仅仅支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这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受到“精神不能拿金钱来亵渎”这一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既然已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精神就得到抚慰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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