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遗孀仍能享有冷冻胚胎移植权吗

时尚
时尚
2019-06-08 21:02
来源:互联网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张新庆

  【案例描述】

  小雪(化名)和丈夫结婚多年,夫妻恩爱,但一直未怀上孩子。2015年2月,夫妻二人到北京市某三甲综合医院辅助生殖中心就诊,同意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他们成功保存了6枚冷冻囊胚,等待移植。然而,2016年9月,丈夫突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10月就不幸去世。因为病情紧急,小雪并没有来得及与生命垂危的丈夫讨论冷冻囊胚的处置问题。

  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对公婆的感激,小雪决定为丈夫延续血脉。不过,小雪要求将剩余冷冻胚胎解冻后实施移植手术的请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医方称,冷冻保存的囊胚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丈夫去世后,这些囊胚应该归小雪与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小雪一人无权处理。另外,根据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生育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如今丈夫不在了,小雪无法获得生育指标,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不能开先例。医院称,小雪应充分考虑到未来孩子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出于上述多种因素的考量,医院拒绝了小雪的请求。

  无奈之下,小雪最终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场医患纠纷。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此冷冻囊胚案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作为患方主体之一的小雪也是其丈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其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判决同时指出,小雪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公婆的同意。小雪公婆已经明确表达了同意使用这些冷冻囊胚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术的强烈意愿。

  这起北京首例冷冻胚胎案引发了诸多伦理思考:医院拒绝为小雪施行胚胎移植服务的理由是否充分?朝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遵循了临床伦理规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医院拒绝为小雪施行胚胎移植服务有其道理,合规且在一定意义上合情。首先,医院严格遵循了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原卫生部于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院如果出于同情心而开此先例,很可能会有更多的例外发生,引发医院管理难题,也会诱发潜在的医疗纠纷。其次,医院拒绝给小雪实施试管婴儿术也有道义上的理由支持。辅助生殖技术之目的不仅要让不孕不育夫妇喜得贵子,还要充分考虑到试管婴儿未来的身心健康、权益保障和幸福成长。院方认为,为作为单身母亲的小雪实施试管婴儿术可能会对未来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这一点尽管有争议,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合乎情理的。

  因此,对院方来说,假如答应了小雪的请求,就与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而拒绝提供进一步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又无法做到尊重患者自主性。医院管理者和主管医生处于临床选择上的两难境地。事实上,医方所称的小雪一人无权处理这些囊胚的说法并不能构成此案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因为,只要有证据表明其他顺序法定继承人(主要是亡夫的父母)同意小雪的做法,小雪就有权处置这些冷冻的囊胚。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遵循现有国家政策法规、医院规章制度与尊重小雪一家人的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小雪是丧偶妇女,不可视为单身妇女,未必违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家庭成员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做决策时常常需要考虑家人的意见。在本案中,法院询问了小雪的公婆,两位老人均同意小雪继续要这个孩子,并同意由小雪一人向医院主张权利。这一判决尊重了小雪的自主决定权和其公婆的主观意愿。因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医学伦理价值。再有,虽然丈夫生前没有留下书面意见,但其生前就已经与妻子开始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孩子,患病期间也没有表示反对,由此可推定他同意使用冷冻胚胎。虽然这个知情同意的过程不尽完善,但法院在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情况后,做出了具有人文情怀的判决。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以及任何形式使用。
标签:   囊胚      丈夫      实施      小雪      辅助   
你该读读这些:一周精选导览
更多内容...
品牌推荐 时尚衣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