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对三起毒品大案中的三名被告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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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08:12
来源:互联网

   法制网厦门6月26日电 记者赵文明 今天上午,遵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毒品大案中的三名被告人执行死刑。下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厦门市两级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26件378人,审结360件41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7.51%、40.5%。从案件类型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254起,占比77.9%,容留他人吸毒案件60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9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3件。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刑罚的48人,占11.45%;判处15年以上刑罚的24人,占5.73%。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共计72人,重刑率17.18%,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远表示,今后,厦门两级法院将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继续贯彻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重判,切实增强法律震慑力。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形成主刑与附加刑双重打击合力。对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对被告人严格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刑罚。同时,厦门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介手段,大力开展禁毒、反毒宣传,使反毒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海关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商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打击合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反毒禁毒网络。

   周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多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83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海洛因12.4克,氯胺酮8.9克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4克、海洛因1.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周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后又非法携带其中1支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周某明前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又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明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次在被抓获后脱保去向不明,逃避法律追究,缺乏悔罪诚意,综合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其归案后的具体表现,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据此,判决:周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走私毒品罪余刑七年十一个月十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某明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之后其不思悔改,又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其身患艾滋病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周某明有恃无恐,目无法纪,疯狂作案,既实施了多种毒品犯罪,又实施了涉枪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余某制造毒品案

   2014年7月份,余某为非法牟利,从广东省佛山市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承租厦门市一民房。期间,余某陆续购置、运进制毒仪器设备、原料物件等,并开始在该民房内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6日,余某雇大货车准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体连同制毒仪器设备及其他原料物件运回广东省东莞市,在搬运过程中,搬运工人被泄漏的浓硫酸灼伤并为此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700余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判决余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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